有网友在留言中指出,村基层党员干部贪污、挪用、侵占公私财物处罚的额度是如何划定的?
中央纪委法规室回复指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农村基层党员干部有贪污、挪用、侵占违纪行为的,应当按照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数额没有作具体规定,但应当作为违纪行为的情节予以考虑。
根据《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农村基层党员干部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或者不满5000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应当予以立案。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应当予以立案。
有网友留言指出,某行政执法单位,对执法对象进行罚款3万元后未上缴国库,执法单位负责人安排由财务人员直接保管,并用于单位日常开支。请问:如果给予该单位负责人政纪处分,其行为是定性为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还是定性为违反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为?
对此,中央纪委法规室回复:国务院公布的《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截留、挪用、坐收坐支罚没收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