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刘永奇 刘金霞 通讯员 王纪锋
昨日,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杨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同时发出禁止令,禁止杨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加工经营活动。这是该院发出的首个禁止令。
用无碘盐制作馋味鸭
据悉,2012年3月,杨某在经营“风光馋味鸭”专卖店时,低价购买不含碘散装盐两袋,用于制作馋味鸭予以销售,后被市盐业稽查大队查处。
经检测,杨某制作馋味鸭使用的盐为无碘盐。驻马店是我国严重缺碘的地区之一,长期食用非碘盐会引起碘缺乏症,造成食源性疾病。
法院认为,杨某在制作食品过程中,违反规定使用无碘盐,并将产品予以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
鉴于杨某系哺乳期妇女,法院对其判处拘役并缓刑执行。
为了更好地约束被告人缓刑期间的行为,驿城区法院对被告人杨某发出“从业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加工经营活动,一旦违反达到法定情节,将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禁止令是一项新规定
记者了解到,禁止令是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中的一项新规定,是非监禁刑制度的一项创新。
根据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法院可根据情况,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禁止令是对非监禁刑具体执行方式的创新。
“法官根据案情向被告人发出禁止令,是对非监禁刑罚执行监管措施的补充和完善,既能防止犯罪分子接触犯罪诱因,大大降低再次违法犯罪的可能性,又能改变一般缓刑考验期内要求犯罪分子定期汇报等宽泛的监管办法,促进犯罪分子积极矫正。”承办案件的法官向记者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