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周心放 通讯员 孙广成
本报讯 窑场里排放的有害气体污染了果园,法院判令被告窑场负责人郏某赔偿原告果园主人周某各项经济损失5000元。
原告周某在遂平县花庄乡有2.3亩的果园,其中种植杏树75株、柿树15株,均处于盛果期。被告郏某自2013年在原告的果园附近经营窑场。郏某的窑场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有害气体,造成原告周某果园内的果树枝叶枯黄、幼果脱落。
遂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郏某经营的窑场须在环保部门的检测下才能生产,本身就说明窑场的生产会给环境带来一定程度的污染,且该窑场原经营人每年都给予原告周某一定的经济补偿。遂判决被告郏某向原告周某赔偿因大气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