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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6月11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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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2013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公告

发布时间:2014-06-11 08:17:25  

各用人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第127号令)和《河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豫残联[2009]238号)的规定,现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

驻马店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民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年审时间与地点

1.时间:2014616日至831日。

2.地点:各县(区)年审在县(区)地税局税务征收大厅;市直单位在市地税局直属分局一楼纳税大厅和市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年审。

3.联系电话:0396-3667069

三、年审内容

1.《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到市地税局直属分局一楼纳税大厅领取);

2.用人单位参加年审需要携带的资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签章的年审手册;上年度1月至12月工资册、6月和12月用人单位的工资入账原始凭证(核实单位在职职工总数和残疾职工工资的发放情况)、编制册的原件及复印件;残疾职工的身份证、残疾证、户口簿、参加上年度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证明和劳动部门签章的劳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相关责任

1.《河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相关申报资料的用人单位,按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职工就业认定。

2.《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27号)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缴款通知书确定的缴款数额和期限,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逾期不缴或者不能足额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金额5‰的滞纳金。

3.《河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应缴未按时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从111日起,按日收取5‰的滞纳金,与保障金一并收取。

4.《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2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并拒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除责令限期如数补交外,给予通报批评;对仍拒不执行的,由当地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驻马店市地方税务局

           驻马店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4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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