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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6月03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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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业纳入“营改增”

发布时间:2014-06-03 07:40:43  

61日起,一批经济领域的法律法规正式施行。中国税制改革重心“营改增”再度扩围,国税总局发布的通知明确自61日起将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业内预计,短期内三大运营商的经营利润将受到较大负面影响。另外,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61日起正式施行。

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

51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自201461日起施行。办法所指的电信企业,是指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所属提供电信服务的企业。

该办法明确将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税率分两档,基础电信服务征收11%的税率,增值电信服务适用6%的税率。业内预计实施“营改增”后,三大基础运营商利润将下降36.5%

监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修订后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制度。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对所生产经营或使用的医疗器械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医疗器械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有其他缺陷的,应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相关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和消费者停止经营和使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医疗器械,采取补救、销毁等措施。

减刑案件严防“假立功”

为规范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防止造假换取减刑、假释,堵塞滋生司法腐败的“漏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61日起实施。规定指出,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在立案后5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

禁止食品与异味物同运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61日起实施。规范规定了食品生产过程中原料采购、加工、包装、贮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规范明确,根据食品的特点和卫生需要选择适宜的贮存和运输条件,必要时配备保温、冷藏、保鲜等设施。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或有异味的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侵权假冒“黑名单”公示

61日起,全国县以上行政执法机关对侵权假冒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需在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违法的主要事实,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等。(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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