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刘金霞 通讯员 吴彦华
超市搞庆典活动,把原价59元每箱的牛奶调整为37.6元,消费者付账时,发现超市仍按59元收取。后经过市消费者协会调解,消费者获赔500元钱。昨日,记者从市消协了解到,这是新《消法》实施后,我市调解的首例消费赔偿案件。
超市多收消费者20多元钱
据悉,5月14日,消费者苏女士在市区一大型超市购物时,发现超市的促销彩页上一品牌牛奶原价59元每箱,现价37.6元。
“一箱便宜了20多元钱。”苏女士认为很划算,当场就买了一箱,结账时却发现超市收的还是59元每箱。“一个大型超市,竟然出现这种事情。我认为这是一种欺诈行为。”苏女士说。
随后,苏女士带着宣传彩页和超市小票来到市消协投诉,希望市消费能为她主持公道,同时希望市消协加强监管,给市民带来一个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消协提醒:保留票据以便维权
接到投诉后,市消协投诉部主任吴彦华第一时间和该超市负责人取得联系,要求该超市立即整改。超市负责人对此解释,因为店庆时间仓促,误把这个品牌牛奶的价格标错了,属于误会。他们可以向消费者补偿2箱牛奶。
2014年3月15日实施的新《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根据规定,超市最低要赔偿消费者500元钱。
经过消协调解,超市赔偿苏女士500元钱。消费者对此很满意。
此外,消协提醒,消费者购物时,一定要看结账的价钱和商品标价是否统一,并保留票据,以便日后出现问题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