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征光
近日,申请执行人侯某从新蔡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手中领到了人身伤害赔偿款87669元,至此,该案得以顺利执结。申请执行人侯某激动地对执行法官说:“如果不是你们冒雨连续两次到被执行人家附近蹲守,将李某拘传到法院,李某肯定不会拿出这笔钱的,你们对老百姓真负责,太感谢你们了!”
2017年8月23日18时许,李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与侯某驾驶的无牌照两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侯某受伤,并住院治疗16天,花费医疗费97250.48元。后经新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侯某、李某对该起事故负同等责任。本案经新蔡县人民法院审判,李某应赔偿侯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87669元。该院判决生效后,李某未及时履行法院判决内容,随后侯某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多次电话联系李某,要求李某尽快履行判决内容,李某均答复称没有钱,且不愿意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执行法官经向李某邻居了解,李某现仍在家中居住,为躲避执行,李某每天早出晚归。今年3月13日、14日晚,执行干警连续两次冒雨前往李某家附近蹲守,最终在李某打开房门的一瞬间顺利将其抓获,并将李某拘传到人民法院。
执行法官对李某进行了说服教育,并告知李某如果再不履行法律义务将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李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也担心自己的失信行为会对其以后的生活和经营造成不利影响,遂向亲友借款,一次性将赔偿款交到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在第一时间通知了申请执行人前往人民法院领取执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