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日报数字报

2019年03月05星期二
国内统一刊号:CN41-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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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发布时间:2019-03-05 08:41:02  

规范管理  严格执法

推动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本报讯 (记者 王 震 杨同山)3月4日下午,市城市管理局组织召开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规范管理严格执法工作会。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市住房管理中心,市中心城区四区城管局,市中心城区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人参加会议。

会议指出,近年来,我市房地产行业一直保持高速发展的态势,商品房建设投资、销售、规模和增速一直在全省靠前,全市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大幅提升,住房质量明显提高,居住功能显著改善。但是在我市房产业高速发展过程中,一些项目因建设手续不完善、资金链断裂、经营行为不规范,或项目停缓建、手续履行不完备、违规预售、强行交房、延期交房、一房多卖、在建抵押房屋销售以及物业管理不规范等问题逐渐暴露,社会风险不断积聚。这些问题不仅严重影响城市形象、社会和谐稳定,也制约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去年以来,我市开展以解决问题楼盘为中心的规范房地产秩序工作,出台相关制度和文件,采取加强市场巡查、依法处置房地产违法行为、组织诚信建设培训、开展税务稽查、约谈房产企业负责人、媒体曝光、预售资金监管、违规项目手续停办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对房地产市场发展进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和防范,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会议强调,房地产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是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是最大的民生。开发企业要遵规守纪,重信誉、看长远、顾脸面,从讲政治的高度做好项目开发。存在违规问题的要及时自查自纠、完善手续、自行整改,不要心存侥幸、逃避监管。特别是涉及工地环保、管理等方面的问题要积极配合、主动作为,确保不出现任何违规问题。2019年,市城市管理局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加大执法力度,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稳定市场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会议还采取以会代训的形式,针对房地产市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剖析,并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

相关链接:

市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局)2019年

针对房地产市场管理方面的工作部署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市当前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实际,市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局)2019年将在房地产市场开发的各环节加强监管、严格执法,把城市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权落到实处。

一是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要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对违反规划强制性规定的违法建筑,市城市管理局将依法强制拆除,不能拆除的,予以没收,并视其情节罚款,同时加大对临时建筑的处罚力度。

二是对未取得的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未批准的、违法发包的、转让出借资质的、转包工程及违法分包的、监管者与建设者串通降低质量的、偷工减料的、违反建筑法律法规行为的,该处罚的处罚,该移交的移交。

三是对违反房地产开发资质管理规定的、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将视其情节予以罚款,并依法移送有关部门继续处理。

四是在商品房预售环节,我市将进一步研究制定行政管理措施,增强销售信息、查封信息、抵押信息的透明度和群众了解信息的及时性,防止无证销售、一房多卖、违法抵押。对无证销售、一房多买、返本销售、售后包租、分割拆零等行为的,将视其情节罚款和没收,合并处罚。

五是加强《物业管理条例》的执法力度,对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标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擅自处分业主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备以及拒不移交有关资料、挪用专用维修资金、不按规定配置管理用房等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行为,应当坚决予以处罚。

六是坚决执行案件移送制度,在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涉及违法行为不属于市城市管理局职权范围的,在法定期限内移交;违法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按程序移交司法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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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管理局对建设项目

违法行为的主要处罚内容

根据《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驻政〔2018〕63号),由市城市管理局承担的行政处罚355项,涉及规划、建筑、房地产开发、物业、市政、园林、环卫等方面。

一、对违反规划方面法律法规的处罚

违法情形: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法律依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处罚内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罚款。

二、对违反建筑市场方面法律法规的处罚

1.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3.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对建设单位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4.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对建设单位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三、对违反房地产市场方面法律法规的处罚

1.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预售行为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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