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宋玉)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
2018年3月27日22时20分,被告人董某酒后驾驶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西平县未来大道中医院西,与在机动车道内停放的苏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两车碰撞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董某被西平县公安局处警民警当场查获,并抽取血样。经某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被告人董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经西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董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后,根据被告人董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董某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