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吕 楠 近日,泌阳县人民法院调解结案一起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朱某和谷某握手言和,谷某当庭向朱某支付赔偿款10万元,第二天又向朱某支付了剩余的4.5万元。
原告朱某与被告谷某本是亲戚关系,谷某雇佣朱某在北京市一处工地施工。2017年11月6日,朱某在工作时,不慎从高处坠落,腰部受伤。经手术治疗后,被诊断为L1椎体压缩性骨折合并不完全瘫痪。后经鉴定为七级伤残。在朱某住院期间,谷某对其进行护理,并支付了医疗费。朱某出院后,便与谷某商谈赔偿事宜,但谷某除为朱某购买轮椅外,便不再支付任何费用。双方协商未果,朱某于2018年7月向泌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谷某赔偿其各项损失30万元。
泌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被告谷某作为雇主,应当赔偿朱某的各项经济损失。考虑到朱某和谷某是亲戚,为化解双方矛盾,案件承办人耐心地与两家人沟通,不断地做朱某和谷某的思想工作,经过近两个月的悉心调解,两人终于握手言和,达成一致意见,谷某向朱某支付赔偿款14.5万元。谷某当庭支付了10万元现金,并于第二天支付了剩余的4.5万元。至此,本案得以圆满解决,获得双方当事人的称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