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依法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听证告知书
王彦:你使用的位于市区正乐街、乐山大道、正阳路、永乐街围合区域内,土地证(驻市国用〔2001〕第035号)登记总面积为178.92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依据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将江庄居民组17户居民住宅用地列入城中村改造范围的批复》(驻政文〔2015〕77号)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拟依法收回你使用的178.92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对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你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请在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听证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周新
联系电话:26286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