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日报数字报

2019年01月08星期二
国内统一刊号:CN41-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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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蔡县人民法院为212位农民追回110多万元卖粮款

发布时间:2019-01-08 08:44:57  

本报讯 (记者 宋 玉)“感谢法官帮我们讨回了拖欠两年多的小麦款……”1月7日,王某、冯某、李某等几十位农民代表从新蔡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手中接过110多万元购粮款(支票)时,感激地说道。

2015年麦收后,王某、冯某、李某等212位农民把辛苦打下的小麦先后卖给了新蔡县孙召镇王岗村村民刘某、侯某夫妻二人,刘某、侯某当时没有支付现金,就给王某、冯某、李某等212位农民出具了欠条。后来,王某等212位农民多次找刘某夫妻催要小麦款,被告均以没钱为由,拒不偿还。王某、冯某、李某等212人将刘某、侯某起诉至新蔡县人民法院,该院作出判决,判令刘某、侯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王某、冯某、李某等212人小麦款共计110多万元。

判决生效后,因刘某、侯某拒不履行判决,王某、冯某、李某等212人遂申请新蔡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人员第一时间向被执行人刘某、侯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二人的家庭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在孙召镇财政所的拆迁补偿款进行扣留。案外人刘某某(与刘某系兄弟关系)、曹某向该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该院查封了属于他们二人的财产,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合议庭审查后,裁定驳回了其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该院经审理后,判决案外人刘某某、曹某对上述债务与被执行人刘某、侯某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案外人刘某某、曹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执行人员及时提取被执行人在孙召镇财政所的拆迁补偿款,并第一时间将执行款如数发放到212位农民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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