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日报数字报

2018年11月12星期一
国内统一刊号:CN41-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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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设台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8-11-12 08:49:5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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