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管制是在特定的时间、区域、频段范围内对全部或部分无线电发射设备及其他辐射无线电波设备使用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性行政管理措施。2010年11月1日,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联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以下简称《管制规定》)正式实施。
《管制规定》指出,根据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国家重大任务、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等需要,国家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无线电管制。
在实施无线电管制期间,无线电管制区域内拥有、使用或者管理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服从无线电管制命令和无线电管制指令。
根据《管制规定》,违反无线电管制命令和无线电管制指令的,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关闭、查封、暂扣或者拆除相关设备;情节严重的,吊销无线电台(站)执照和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