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收回驻马店市水利工程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驻政[2018]1号)文件精神,市政府依法收回驻马店市水利工程局,位于前进大道与中华大道交叉口东南侧,土地证号为驻市国用(集94)字第0263号,登记面积为25948.6平方米内的16380.23平方米(折合24.57亩)国有土地使用权。
根据国家及国土资源部有关法律法规,驻马店市水利工程局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如果对市政府收回上述该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存在异议,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有效证件到我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陈述理由,逾期无异议则视为同意,我局将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注销原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特此公告
联系科室: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 联系电话:2197118
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