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日报数字报

2017年12月15星期五
国内统一刊号:CN41-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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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市取用水户的一封信

发布时间:2017-12-15 08:53:55  

 尊敬的取用水户:

水资源费改税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节约保护水资源、完善地方税制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我省作为国家水资源费改税第二批试点,2017年12月1日零时起全面实行水资源税管理,原水资源费即时停止征收。现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本次不包括农村人口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和农业生产取用水):

一、水资源税纳税人的范围

凡是利用取水工程或设施直接从河流、湖泊(水库)和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利用水资源调度配置(引调水工程、灌区工程)工程取用水的(含从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的取水管道及调蓄池取用原水的),都是水资源税纳税人(财税〔2017〕80号文件规定的非纳税人除外)。水资源税纳税人不论是否持有取水许可证,都应纳入水资源税信息登记、移交范围,按相关规定征缴水资源税。

二、取用水户的分类处理信息登记和移交

(一)持有取水许可并获得用水计划的(非计划管理的取用水单位和个人不需登记用水计划情况),按照实际取用水许可信息和用水计划进行登记、移交;应办未办(含未按期延续)取水许可证的,原则上按照本次费改税精神,在2017年12月31日前补办取水许可证后,进行登记和移交。由于客观原因在2017年12月31日前仍未能办理取水许可证的,由有许可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取水许可,并为符合取用水规定的取用水户拟定临时取水许可管理编码,下达临时性取用水计划后登记、移交,限期过后仍未办理取水许可的,按擅自取用水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认定的供水管网内的自备井取用水户,给予公共供水管网接入过渡期,该类取水户应于2018年6月底前接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在2018年6月底前,为其拟定临时取水许可管理编码,下达临时性取用水计划。过渡期后仍未接入公共供水管网的,按照水资源税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如逾期未能按照规定办理取水许可证(含临时)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按无取水许可证移交,税务部门按规定执行3倍标准计征,未能安装有效计量设施的,依法按照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最大取水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取水量。

感谢长期以来您对水利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祝您工作顺利,阖家幸福安康!

此致敬礼!

驻马店市水利局

2017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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