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收回驻马店市农业机械制造厂等二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驻政[2017]62号),市政府依法收回驻马店市农业机械制造厂、土地证号为驻市国用(2004)第1933号;陈毛、土地证号为驻市国用(2007)第8185号,共计5230.67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
根据国家及国土资源部有关法律法规,驻马店市农业机械制造厂、陈毛,土地使用权人如果对市政府收回上述该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存在异议,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有效证件到我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陈述理由,逾期无异议则视为同意,我局将依法收回国有土地所有权并注销原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特此公告
联系科室: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 联系电话:0396-2197118
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