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无线电监测站,《条例》没有明确监测职能,管理机构定期对频率台站检查和监测是否还可以依托监测站工作?监测站检测、监测结果是否可以用于行政执法(处罚)的依据?
答: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和各级无线电监测站(以下简称监测机构)一直都是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技术支撑机构,新《条例》第57条明确“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监测站作为无线电管理技术机构,分别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领导下,对无线电信号实施监测,查找无线电干扰源和未经许可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这是法定授权。监测机构应当配合无线电管理机构进行无线电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其出具的监测、检测报告可以作为于行政执法(处罚)的依据。
如果监测机构要独立行使行政处罚权则需要法律法规的授权或者受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委托(这种委托需要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并在无线电管理机构法定权限内进行,授受委托的监测机构行使罚权,应以作出委托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名义行使)。
地面公众移动通信基站管理相关规定什么时候出台?对地面公众移动通信基站要如何管理?
答:对于地面公众移动通信基站,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已经启动了相关研究,拟根据其发射的功率对电磁环境的影响大小,进行分类管理。地面公众移动通信基站是无线电台站,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据新《条例》的相关规定行使对台站的法定管理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