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周建国 性别:男 年龄:44岁 身份证号:412801197301300315
住址:驻马店市南海路209号
本机关于2017年9月15日对当事人周建国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驿农(种子)告[2017]011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告知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周建国公告送达,限你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驻马店市驿城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地址:驻马店市驿城区风光路一巷,联系人:张春理,联系电话:0396-2619958 15518350611)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四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周建国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逾期不陈述申辩、申请听证,视为你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公告
处罚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农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