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晋 海李 娟
欠债还钱,本应是天经地义的事,可是有人不但欠钱不还,更恶意转移财产,李某拒不执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义务,不顾法院下达的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在强制执行期间恶意转移财产,被行政拘留15日后仍不知悔改,最终遂平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13年6月14日,遂平县人民法院对赵某诉李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赵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7万余元。被告人李某在收到判决之后,拒不执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无奈之下,赵某向遂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期间,李某将自己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中存款8.97万元分两次取走,以逃避遂平县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经执行法官多次做工作,被执行人李某仍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拒不申报财产。2015年8月25日,遂平县人民法院将该案移交给遂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16年12月27日,被告人李某与赵某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李某一次性赔偿赵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万元,赵某放弃剩余的损失款4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后来被告人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李某系初犯,又积极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悔罪表现,遂平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