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日报数字报

2017年08月30星期三
国内统一刊号:CN41-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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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推进“三中心”建设 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17-08-30 09:20:13  

 保险诈骗的六种主要作案手段及防范措施

一、主要作案手段

1.虚构保险标的。投保人向保险机构投保的标的,实际根本不存在,而是投保人虚构的,投保人谎称保险标的灭失,骗取保险金,也叫无的空保。

2.编造虚假的保险事故原因。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了骗取保险金,在事故发生后,故意向保险机构虚构事故发生原因,将事故发生的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内的实际原因隐瞒,重新捏造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内的原因,以此骗取保险金。

3.非保险标的转化为保险标的。保险标的因受损害而发生损失,保险公司必须赔偿保险金。但是犯罪分子常将多个相同种类物中的某一个投保,以节省保险费。当其他相同种类物发生损失时,投保人则移花接木,将非保险标的物代替保险标的物,达到诈骗保险金的目的。

4.重复投保。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就同一保险事故与多个保险公司分别订立数个保险合同,然后通过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多个保险公司索取保险金,从而获得总额比实际损失高的赔款。

5.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投保人、受益人为了骗取保险金,在财产投保后,故意对投保财产进行有关破坏活动,伪造盗窃、火灾假象,造成财产损失,企图蒙骗保险公司。

6.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在人寿保险或健康保险中,投保人为了骗取保险金,故意对被保险人进行伤害、杀害、致残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患病,从而骗取保险公司理赔款。

二、防范措施

加大《刑法》、《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增强市民保险意识和法制观念。保险公司应严格执行各项审核制度,严格把关。要加大对投保人信用资质等方面的审核力度,防止不法人员利用保险业漏洞作案的可能性;切实贯彻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在内部实行责任追究制,本着谁审核谁负责的要求,对审核保单时把关不严出问题的,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法律责任。保险公司录用人员时应注意严格把关。保险公司录用人员时应从多方面考察从业人员的道德素养和告知能力,不能任意降低用人标准,同时应对在职人员加大培训力度,不断提高保险业务员的业务素质和综合素质,使其提高对保险诈骗犯罪的识别辨认能力。

(高守俊 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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