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 军张新伟
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2009年开始,张某在西平县杨庄乡经营加油点,在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等手续的情况下,共非法销售93号汽油63104.16升,每升单价5.56元,销售额35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明知其未办理汽油零售批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手续的情况下从事汽油销售,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故作出上述判决。
□ 李 军张新伟
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2009年开始,张某在西平县杨庄乡经营加油点,在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等手续的情况下,共非法销售93号汽油63104.16升,每升单价5.56元,销售额35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明知其未办理汽油零售批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手续的情况下从事汽油销售,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