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新增了通过招标拍卖的方式来配置频谱资源,这是基于什么考虑的?
答: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的配置,我国长期以来主要采取行政审批的方式进行。但是,随着无线电技术的飞速发展,频谱资源的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单一的资源配置方式难以体现资源的巨大经济价值。因此,为促进资源的高效开发利用,《条例》借鉴国外的做法,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推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规定地面公众移动通信使用频率等商用频率可以采用招标拍卖的方式进行分配。无线电管理机构在按照招标拍卖的形式确定中标人、买受人后,作出予以许可证的决定,并依法向中标人、买受人颁发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当然,招标拍卖仅限于商用频率,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等频率资源的许可,继续采用行政审批的方式进行。
实践中一些频率使用单位不能充分利用已获频率,造成资源闲置。《条例》在频率资源收回方面,有哪些规定?如何考虑的?
答:原《条例》规定了已经指配的频率,原指配单位可以在与使用单位协商后调整或者收回。为促进频谱资源的有效开发和利用,减少不必要的闲置浪费,缓解频谱的资源的供需矛盾,新《条例》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收回无线电频率的条件。用频率单位或个人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后两年不使用或者使用效率达不到许可证要求的,那么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不需要与使用单位协商,有权直接撤销其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收回无线电频率。关于频率使用许可证的要求,新《条例》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无线电频率的用途、使用范围、使用率要求、使用期限等事项。当然,频率的收回也有例外情形,如果没有使用或者使用率没有达到许可证的要求是由于不可抗力,比如自然灾害、社会异常事件,政府征收,征用等事项造成的,则不适用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