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日报数字报

2017年07月14星期五
国内统一刊号:CN41-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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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管理条例》解读

发布时间:2017-07-14 09:05:06  

无线电管理涉及面广,需要相关部门协调配合。新《条例》对管理机构及其职责作出了哪些规定?能否谈谈无线电管理涉及部门之间的关系?

答:无线电管理工作是一个整体,涉及多个部门,需要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区)无线电管理机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工作中需要协调好四个方面的关系,各单位、各部门按照职责划分,找准各自定位,才能共同做好无线电管理工作。新《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无线电管理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委的统一领导下分工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全国无线电管理工作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在强调国家对无线电频谱资源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基础上,适当发挥相关职能部门的作用。《条例》授予国家院有关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下,对本系统(行业)无线电进行管理的职责。在频率管理方面,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无线电频率,有关部门管理分配给本系统(行业)使用的航空、水上无线电专用频率;在台站管理方面,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无线电台(站),有关部门负责本系统(行业)台站站址和建设布局管理并核发船舶、航空器、铁路机车的制式无线电台执照。各部门既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又相互协调、协作配合。

《条例》新增了通过招标、拍卖的方式来配置频谱资源,这是基于什么考虑的?

答:对于无线电频谱资源的配置,我国长期以来主要采取行政审批的方式进行。但是随着无线电技术的飞速发展,频谱资源的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单一的资源配置方式较难体现资源的巨大经济价值。因此,为促进资源的高效开发利用,《条例》借鉴国外的做法,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推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规定地面公众移动通信使用频率等商用频率可以采用招标和拍卖的方式进行分配。无线电管理机构在按照招标和拍卖的形式确定中标人、买受人后,作出予以许可的决定,并依法向中标人、买受人颁发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招标和拍卖仅限于商用频率,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等频率资源的许可,继续采用行政审批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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