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艳琴(正阳县油坊店乡喜迎门超市):
你单位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案已经我局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单位罚款80000元(捌万圆整)的行政处罚。由于你不配合文书送达,我局根据国家食药监总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主动把80000元罚没款上缴到农业银行正阳支行(账号:16650101040002338);名称:正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驻马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正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正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正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