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举报人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或者其他形式向各级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机关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的个人。
第四条 本办法遵循一案一奖、一事一奖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下列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或线索的举报:
(一)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三)走私、非法运输、买卖易制毒化学品的;
(四)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
(五)在逃重特大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
(六)其他涉毒违法犯罪线索。
第七条 举报人举报公安机关尚未发现或掌握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线索,经查证属实,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举报吸食、注射毒品人员的,每查获1名奖励500元。
(二)举报走私、贩卖、运输以及非法持有毒品的,根据缴获毒品数量(毒品折算标准附后)进行奖励。
(三)举报走私、非法买卖、运输国家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的,根据缴获量进行奖励。缴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第一类管制品种的,每
(四)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每铲除100株(大麻1000株)奖励100元。
(五)举报非法制造毒品、制毒物品加工厂(点)缴获毒品的,根据厂(点)规模和缴获量予以奖励,每捣毁1个加工点奖励10000元,每捣毁1个加工厂奖励50000元。
(六)提供在逃重特大毒品犯罪案件嫌疑人线索的,每抓获1名犯罪嫌疑人奖励10000元。
(七)举报其他涉毒违法犯罪线索的,根据查证情况在上述奖励幅度内视情予以奖励。
第八条 举报人举报不同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多条线索,按照奖励标准累计发放奖励资金;举报同一案件的多条线索按照分类线索中最高奖励标准发放奖励资金。
第十条 本办法对举报人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资金的兑现由办案单位公安机关负责。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在接受举报时填写《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案件登记表》;案件查证属实或破案后10个工作日内填写《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对象和金额报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审批后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并在举报人申请领取资金后20个工作日内将奖金发放举报人。
第十六条 举报人在接到奖励通知后凭本人身份证3个月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或拒不提供身份证件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明确专门人员负责举报奖励工作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得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违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举报电话:110
驻马店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