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已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通过
本报讯 3月28日至3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我市报请审查批准的《驻马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进行了审查。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张宪中代表驻马店市人大常委会向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作了关于《驻马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说明。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时,对该条例给予了充分肯定,一致认为我市制定的《驻马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特色突出,法条设定严谨,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3月3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驻马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这标志着我市第一部地方性法规正式诞生,开启了我市民主法治进程的新篇章,将在保护饮用水水源,保障人民群众喝上干净水、放心水发挥重要的作用。
《驻马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将于2017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本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