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霞:
因王佑铭不服汝南县民政局为你和王佑铭颁发的豫字第341号《结婚证》,向驻马店市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本局依法已予以受理。
因王佑铭将你列为本案第三人,本局依法通知你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听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5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局三楼会议室公开举行行政复议听证,逾期不参与本案行政复议,不影响本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特此通知
联系人:逯道峰
联系电话:2672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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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民政局
2017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