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严罚未标明生产日期的食品超市
本报讯 (通讯员 李国富 吕 燕)近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向驻马店市乐山大道北段某超市下达了处罚2000元的罚单。
前不久,开发区食药监分局执法人员收到群众举报,在市乐山大道北段某超市购买的散装糕点类食品的标签没有标明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等内容。该局执法人员在现场调查属实后,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该局执法人员如期对该超市进行复查时,发现超市仍未按要求整改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局执法人员对超市下达了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