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日报数字报

2017年01月14星期六
国内统一刊号:CN41-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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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乡人大换届有关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2017-01-14 11:21:08  

63.问: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新的一届一次会议开会时,  “一府两院”的主要负责人能否进入主席团?

答:“一府两院”是指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其主要负责人如果是本届人大代表,在换届时新的职务没有选举出来,经过代表大会选举,可进入本届第一次会议主席团。

64.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办法”应该何时通过?

答:按照选举工作程序,通过“选举办法”的时间,应在主席团向大会提出候选人名单、全体代表酝酿、讨论上一级人大代表和本级地方国家机关领导班子候选人名单之前,以便整个选举工作有所遵循。不能在选举时才通过“选举办法”。

65.问:选举大会主席团名单如何表决?

答:可以采取举手或无记名表决的方式。

66.问:法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这里的“全体代表”的概念是什么?

答:“全体代表”是指实有代表数。代表名额没有选足的、代表被罢免的、代表辞职被接受的、代表因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而自行终止代表资格的、代表死亡的,都不计入全体代表数。代表被依法暂停执行代表职务的,仍然是代表,应当计入全体代表数。

八、选举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

67.问: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主席团或者代表联合提名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和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人选时,是按应选人数提出,还是按差额人数提出?

答: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政府、法院、检察院领导人员的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名或者代表联合提名,无论是主席团提名候选人,还是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都不得超过应选人数。

68.问:选举正职领导人是差额选举还是等额选举,如何掌握?

按照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正职领导人的人选,如果主席团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的候选人只有一人,而代表在酝酿、讨论中没有提出新的候选人,可以等额选举,但在大会的选举办法中不应规定本次会议正职的选举办法为等额选举;如果代表在酝酿、讨论中,联名向主席团提出了新的人选,并且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主席团应将主席团提出的候选人和代表联合提出的候选人一并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由两种方式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主席团应将候选人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差额选举。

69.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代表联名推荐候选人,代表一人对同一职务能够参加几次推荐?

答:代表一人对同一职务参加联合提名,不管提几次,只要所提候选人总数不超过这个职务的应选数都可以。

70.问:县人武部领导人员可否兼任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答:兵役法第十条规定:“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根据以上规定,鉴于县人武部同时又是县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其领导人员不宜兼任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71.问:县乡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正、副县长,正、副乡镇长时,不足应选名额,出现缺额,能否在本次会议上再次进行选举?

答:县、乡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正、副县长,正、副乡镇长时,当选名额不足应选名额时,可以进行第二次选举。第二次选举前,应重新酝酿候选人,可以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也可以依照地方组织法规定的程序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不足名额的另行选举可以在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

另行选举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时,依照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

另行选举,仍应以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可当选。(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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