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日报数字报

2016年12月23星期五
国内统一刊号:CN41-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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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市盐业市场经营管理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6-12-23 07:59:49  

 驻马店市盐业管理局 驻马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驻马店市工商行管理局

关于加强全市盐业市场经营管理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改革过渡期食盐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6]488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加强食盐安全监管开展制贩假盐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豫政办[2016]92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全市食盐市场秩序,保障全市人民群众食盐安全,避免市内个体商户、餐饮饭店、集体食堂、饮食摊点和食品生产加工等单位或个人遭受经济损失和出现食盐安全问题,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国务院制定发布的《盐业体制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核心是完善食盐专营制度。《方案》明确要求继续坚持食盐专营制度,以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为基数,不再核准新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与食盐批发企业,其他各类商品流通企业不得进行食盐批发经营业务。目前,我市只有各级盐业公司具有食盐批发资质,其他任何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进行食盐生产、批发活动,违者均属无证违法经营,应依法予以处罚。

二、省外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和取得批发许可证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河南省开展跨区域食盐批发业务的,应主动将企业主要信息告知省级盐业主管部门,不得以发展分销商的方式开展食盐销售,不得委托其他没有取得食盐批发资质的单位、个人进行转批和代批业务。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各类商贸流通企业不得向其他经营户、零售商店、餐饮单位、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个人等批发食盐。

三、严禁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从事食盐生产、食盐批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也不得利用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的资产、设备从事食盐生产。

四、从事食盐零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当地盐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核发零售许可证,严禁无证经营食盐零售业务。

需要购进食盐的,应当到有食盐批发资质、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买。从事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及个体消费者应从正规的食盐流通销售渠道购买食盐,以防购买伪劣食盐,损害身体健康。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以提供低价食盐为诱饵进行预收货款和保证金的行为均涉嫌违法。广大个体商户、餐饮饭店、集体食堂、饮食摊点、食品生产加工单位等要保持高度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六、《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碘盐零售单位销售的碘盐应当为小包装,违者处以该产品价值三倍以下罚款。

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工业盐、工业废渣盐、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等盐产品充当食用盐进行销售或用于食品生产加工。

八、各级盐业、食品药品等执法部门在市场监管过程中发现市场经营主体无证从事食盐生产、食盐批发的,依法予以查处。

九、对于违法从事食盐生产批发、故意囤积食盐、哄抬盐价、扰乱食盐市场秩序等行为,各级盐业、食品药品、工商等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欢迎社会各界积极举报违法行为。

举报电话:

市盐业局 

0396-2688559 2688579

市食药局 12331

市工商局 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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