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受到有害干扰时,可通过当地无线电管理部门或其派出机构的干扰申诉电话进行申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干扰无线电业务的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