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日报数字报

2016年11月08星期二
国内统一刊号:CN41-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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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设台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11-08 07:16: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刑法第二百八十八第一款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件》第四十三条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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