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日报数字报

2016年08月23星期二
国内统一刊号:CN41-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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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误工费赔偿案

发布时间:2016-08-23 09:12:41  

本报讯 (通讯员 田洪岭 余利捷)近日,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误工费赔偿案,判决何某支付原告刘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万余元。

64岁的刘某因身体健康、技术精湛仍在市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工作。今年327日晚6时,刘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在市文明大道由北向南转弯时被何某驾驶的小轿车撞倒,造成刘某轻微受伤。经公安机关认定何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随后,刘某住院治疗9天。出院后,刘某要求何某赔偿医疗费5441元、误工费5096元、陪护费404元和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车辆修理费1540元。因何某拒不赔偿误工费,刘某将何某诉至驿城区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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