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日报数字报

2016年08月11星期四
国内统一刊号:CN41-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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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完成首起未经公证继承的房屋转移登记

发布时间:2016-08-11 08:38:39  

本报讯 (通讯员 谢文华)“谢谢市住房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热情帮助我办理相关手续,为我节省了6000多元的公证费。”近日,市民女士拿着刚刚办好的房屋所有权证激动地告诉笔者。据了解,这是我市受理的首例未经公证的继承房屋转移登记。

据悉,前不久,家住市中心城区的先生不幸去世,先生的父母及其女儿放弃继承权,房屋所有权人李先生名下的房产由其妻子女士和儿子继承,这是继75司法部发布关于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通知后,市住房管理中心受理的首起未经公证的继承房屋转移登记,也是全省首例办理的该项房屋登记。

据市住房管理中心权籍科负责人介绍,之前房屋继承权公证至少要产生两笔额外费用,即公证费和房屋评估费。而公证费的收费标准为:20万元以下的房屋按房价2%收取,20万元~50万元的部分按1.5%收取,50万元~100万元的部分按1%收取,1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0.5%收取,最低收费200元。也就是说,一套100万元的房子仅公证费就超过1万元。就女士继承的这套房子而言,公证费就省去6000多元。

市住房管理中心在开展“两学一做”以来,优化窗口设置,简化工作流程,切实为办证群众减轻负担,减少办证的人力和经济成本,把破解群众办证难问题落到实处。根据201611开始实施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和《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文件发布)要求收取要件,受理该宗房产的继承转移登记。要求继承人出具亲属关系的证明,且所有法定继承人均到受理窗口拍照留存,放弃继承权的,签署放弃继承权的书面声明。为排除产权归属的异议,增加了公告程序,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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