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旭渝
俗话说,羊羔跪乳,乌鸦反哺。赡养父母是子女的责任,更是应尽的义务。日前,确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一起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案件。当事人由于拒不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被两位老人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子女承担父母的赡养费并申请执行,现已执行完毕。
经审理查明,陈一某、陈二某二被告系原告陈某的儿子,原告年老多病,二被告却不尽赡养义务。
该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在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时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法院根据该案实际情况并结合确山县经济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判决被告陈一某、陈二某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每年各自给付原告陈某赡养费1000元,于当年12月31日前付清。二被告与原告其他子女各承担原告以后的医药费和丧葬费各六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