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学奎、刘建丽、刘兴年、张国柱、于长领、张建新、李献伟、韩香玲、刘桂梅、驻马店市茗德轩商贸有限公司、卢良才:
本机关受理的你(单位)不服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于2015年11月19日和2015年11月20日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申请行政复议案, 2016年1月19日已审理终结,分别作出驿政复决字〔2015〕第15号、16号、17号、18号、19号、20号、21号、22号、23号、24号、2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因你(单位)拒不配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驿城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领取行政复议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
2016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