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暂保单/临时保险单。保险人在签发正式保单之前发出的一种临时保险凭证。注:暂保单与保险单一样具有证明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待正式保单签发后,暂保单自动失效。
109.标准保单。通常由权威机构制定,经过一定审查程序或备案认定的,由保险人事先印就的、具有统一格式的保险单。
110.非标准保单。保险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和客户需求自行制订的保单。
111.不可抗辩期间。保险合同生效且经过一定期限后的期间,在这期间以外保险公司不得仅以违反告知义务为理由解除合同。
112.犹豫期/冷静期。投保人签收保单后的若干天,在此期间投保人可以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保险公司将扣除工本费后退还全部保险费。
113.保险期间/保险期限。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责任开始到终止的时间。
114.追溯期。赔款发生制的责任保险单中约定的从保险期限起始日期向前追溯的一段时间。注:对追溯期以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论是否在保险单载明的有效期限提出索赔,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保协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