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日报数字报

2016年05月04星期三
国内统一刊号:CN41-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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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实施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情况

发布时间:2016-05-04 08:15:36  

1.履约机构

中国设立了"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办公室"(即国家履约机构),负责全国的日常履约事务,还建立了省市级履约机构,形成覆盖全国、管理有效的履约体系。

2.履约立法

中国政府先后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7年)、及《列入第三类监控化学品的新增品种清单》(1998年),确立了中国履行《公约》的法律保障体系,并形成了一整套对附表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及进口等的有效管理体系。中国政府还颁布实施了《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含出口管制清单,2002年),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了对有关化学品及双用途化学设备和技术的出口管制。为了预防和惩治利用有毒化学品等实施恐怖活动的行为,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112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明确将非法制造、运输、储存或投放毒害性物质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定为犯罪,并规定了相应的刑事处罚。

3.宣布、视察及与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的合作

中国根据《公约》规定,多年来按时提交各类宣布,顺利接待了禁化武组织300余次视察(截止201212月)。中国还积极参加禁化武组织的各项活动,与技秘处联合在华举办过三次防化与援助培训班、两次视察员培训班、三次地区履约研讨会、第二届亚洲地区国家履约机构会议、首届亚洲地区援助与化学武器防护及首届亚洲地区国际合作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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