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约》宗旨和目标:即在全世界范围内全面禁止和使用化学武器作为战争手段并在有限时间内彻底销毁化学武器。为达到上述目的,公约除禁止使用化学武器之外,还对与此有关的任何其他活动一概加以禁止,诸如获取、发展、生产、储存或转让化学武器。公约要求凡拥有化学武器的国家均必须在公约生效后向禁止化武组织宣布其拥有的化学武器和化武生产设施。
2.《公约》不加禁止的活动:为达到禁止和销毁化学武器的最终目标,公约提供了(可用作化学武器的)有毒化学品及其前体的“化学品附件”,并对缔约国生产、使用和进出口这些化学品的条件作出规定。公约指出:缔约国在不违反公约规定的条件下,有权为本公约不加禁止的目的发展、生产、获取、保有、转让和使用有毒化学品及其前体。
3.国际公约组织和国家执行机构 为确保《公约》的各项规定、包括对公约遵守情况进行核查的规定得到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