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损失。非故意的、非预期的、非计划的经济价值的灭失和人身的伤害。通常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57.投保。对财产、人身、责任及权益等具有保险利益的自然人或法人,通过购买保险与保险人建立保险合同关系的行为。
58.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59.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60.被保险人。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61.附加的被保险人。保单确定的可为其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险保障的被保险人。
62.受益人。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63.保险标的。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64.投保单/投保申请书。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文件。
65.告知。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保险人作真实陈述。
66.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138
(保协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