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日报数字报

2016年03月18星期五
国内统一刊号:CN41-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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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工业松香 黑心商贩获刑

发布时间:2016-03-18 08:35:51  

席黎  李娟

近日,遂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卤肉店老板李某为图省事,长期使用工业松香退猪毛,然后制作卤肉进行销售案件。最终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被告人李某在遂平县气象局附近一出租屋内长期使用工业松香退猪毛,加工制作卤肉在嵖岈山商贸城附近销售。遂平县行政工商管理局对李某加工、销售的猪头肉进行了抽样检查。经检测,从李某卤肉店猪头卤制品中检测出工业松香成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在生产、销售消费者经常食用的卤肉制品过程中,掺入有害、有毒的非食品工业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李某的犯罪事实、悔罪表现、危害后果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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