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环卫、消防
第一百零五条 城市垃圾收运应实现分类化、容器化、密闭化和机械化。城市人均生活垃圾产生量按1.0公斤/日~1.3公斤/日计算。
第一百零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居住区应当在交通方便且易安排清运线路的地方设置垃圾转运站,应采用封闭的建筑形式。
住宅区和商业区等垃圾产生较为集中的区域,采用非机动车收运的垃圾转运站服务半径一般不应大于800米,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00平方米。垃圾转运站周边应设置3米绿化隔离带,与周围建筑物的距离应不小于5米。如条件受限,可附设于其他建筑物内。
第一百零七条 当垃圾收集站与垃圾最终处理场的运距大于20公里时,应选择适当地点设置大型或中型垃圾转运站,也称为二次垃圾转运站,其各项标准应符合表7-9(详见驻马店网和市城乡规划局网站)的规定。
第一百零八条 城市公共厕所宜以独立式和附建式公共厕所为主,活动式公共厕所为辅。附建式公共厕所应临街设置,并应有直接通至室外的单独出入口和管理室。小型垃圾转运站应同步附建公厕。
在城市居住区、商业街区、道路广场、公园、大型公共绿地等人流集散场所附近,必须设置公共厕所,且应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中表
道路两侧规划绿化带宽度大于20米的,独立式公共厕所可设置在绿化保护带内,但不得妨碍城市管线的埋设,并应做好绿化及景观设计。
独立式公共厕所与周围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5米,且周围应当设置不小于3米的绿化隔离带。
第一百零九条 城市街区内消防通道道路中心线间距不宜超过160米。建筑物总长度超过220米或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米时, 应设置不小于4m×4m的消防车通道。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