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飞机保险/航空保险。以飞机及其相关责任为保险对象的保险。
11.货物运输保险。以运输途中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保险人对由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负责赔偿的保险。
12.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以海上运输工具运输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保险人承担整个运输过程,包括内河、内陆运输保险标的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损失的保险。
13.陆上货物运输保险。以陆上运输工具,包括火车、汽车等运载的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14.航空货物运输保险。以航空运输的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15.工程保险。以工程项目中的财产损失和相关法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16.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17.公众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在公共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时,因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的公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
18.雇主责任保险。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的工作时,因遭受意外事故而伤亡、残废或因患有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法律或雇用合同,须负担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138 (保协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