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一条 依附道路建设的地下管线,应与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同步敷设;有条件的,应配套建设城市综合管廊。具体要求如下:
1.各类管线间及与建(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表7-6(详见驻马店网和市城乡规划局网站)规定。
2.市政工程管线之间及管线与铁路、道路、河道之间应尽量减少交叉,必须交叉时宜采用直角相交,如斜交其交角不宜小于45度,且其间的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表7-7(详见驻马店网和市城乡规划局网站)的规定。当竖向位置发生矛盾时应根据下列规定处理:临时性的管线让正式性管线,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压力管线让重力流管线,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拟建管线让已建管线,技术要求低的管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
3.道路红线宽度超过
4.电力、热力、燃气、电信、给水等工程管线应尽可能布置于道路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建设于机动车道下的雨水、污水等工程管线其检查井应结合交通组织设置,避免影响交通。
5.电信工程管线应同沟共井埋设。
6.路灯高压电缆应敷设在电力排管内,路灯低压电缆应埋设于人行道或分隔带下。
7.市政工程管线埋设深度应根据土壤冰冻深度、外部荷载、管材强度以及其他管线交叉等因素确定。但其最小覆土深度应符合表7-8(详见驻马店网和市城乡规划局网站)的规定,特殊地点必须加厚覆土或对管线加固处理。
8.因客观因素限制无法满足本条第1、2、7、8项的规定时,经与相关部门协商,采取行之有效的防护措施后可适当减少最小净距。
第一百零二条 各类市政工程管线一般应当在道路红线范围内敷设;道路红线内无敷设空间且道路两侧有绿化带的,可以在绿化带内敷设。城市快速路机动车道下不宜敷设工程管线。新设各种箱式变、电信交接箱等设施,宜设置在道路红线以外。
第一百零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桥梁工程,市政工程管线应按照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和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原则配套建设。
新建的各种市政工程管线应当按照规划或实际需要预留支管,支管应当延伸至道路红线外1米以上。
第一百零四条 在道路红线内建设人行地下通道、人防工程等地下构筑物,不应压缩管线通过的断面。如不能保证管线通过断面时,地下构筑物应当降低标高或预留管线通道,以确保管线顺利通过。(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