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供热工程
第九十五条 新建建设项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尽量采用城市集中供热。
供热管道应预留支管并延伸至道路两侧红线外,支管位置按现状实际需要预留或按规划预留,规划预留支管间距一般采用120米。
第九十六条 热力站供热规模及位置,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当不具备技术经济比较条件时,宜按下列原则确定:
1.新建居住区热力站最大服务范围不宜越过周边城市道路。
2.对需改造采暖系统的居住区,在不增加采暖系统改造工程量的前提下,宜减少热力站的个数。
3.热力站与周围建筑物的距离,应符合《城市区域环绕噪声标准》等标准规范的规定。热力站所在场所有隔振要求时,应采取隔振措施。
第九十七条 供热管线原则上敷设在城市道路的西侧、北侧。
第五节 燃气工程
第九十八条 燃气管网系统宜采用次高压、中压、低压三级系统。燃气管道应预留支管并延伸至道路两侧红线外,支管位置按现状实际需要预留或按规划预留,新建道路、小区规划预留支管间距一般采用120米。
第九十九条 燃气管线原则上敷设在城市道路的东侧、南侧。
第六节 管线综合
第一百条 市政工程管线的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及有关规范、规定,采用统一的城市坐标和高程系统。
市政工程管线应按照道路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实施。(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