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日报数字报

2016年01月07星期四
国内统一刊号:CN41-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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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之十

发布时间:2016-01-07 08:39:06  

第四节 供热工程

第九十五条  新建建设项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尽量采用城市集中供热。

供热管道应预留支管并延伸至道路两侧红线外,支管位置按现状实际需要预留或按规划预留,规划预留支管间距一般采用120米。

第九十六条  热力站供热规模及位置,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当不具备技术经济比较条件时,宜按下列原则确定:

1.新建居住区热力站最大服务范围不宜越过周边城市道路。

2.对需改造采暖系统的居住区,在不增加采暖系统改造工程量的前提下,宜减少热力站的个数。

3.热力站与周围建筑物的距离,应符合《城市区域环绕噪声标准》等标准规范的规定。热力站所在场所有隔振要求时,应采取隔振措施。

第九十七条  供热管线原则上敷设在城市道路的西侧、北侧。

第五节 燃气工程

第九十八条  燃气管网系统宜采用次高压、中压、低压三级系统。燃气管道应预留支管并延伸至道路两侧红线外,支管位置按现状实际需要预留或按规划预留,新建道路、小区规划预留支管间距一般采用120米。

第九十九条  燃气管线原则上敷设在城市道路的东侧、南侧。

第六节 管线综合

第一百条  市政工程管线的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及有关规范、规定,采用统一的城市坐标和高程系统。

市政工程管线应按照道路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实施。(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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