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日报数字报

2015年12月09星期三
国内统一刊号:CN41-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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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政府把铁塔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发展规划

发布时间:2015-12-09 07:54:17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宽带中国”战略及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1号)、《河南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移动通信基站建设发展的意见》(豫政办〔201583号)等文件要求,加快推进我市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满足“智慧城市”发展需要,20155月,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推进我市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在政府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高校、车站、展馆、旅游景点等所属建筑物以及公路、铁路、桥梁、公园、绿地、绿化带、路灯、垃圾站等设立基站公共设施,应遵循如下规定:应率先无条件、无偿开放,并提供通行便利,支持移动通信基站建设。鼓励民用建筑物附挂通信线路,设置移动通信基站。基站建设单位应积极采用小型化、景观化、绿色技术建站,并对已建基站逐步进行景观化改造,确保基站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同时,积极探索利用路灯杆、道路指示牌等市政设施,依法合规搭载小型化基站。

    《意见》强调,各县区、有关部门要对已建铁塔等通信基础设施给予重点保护,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正当理由干扰铁塔等通信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日常维护与故障抢修、中断设备供电、破坏通信基础设施。不得擅自改动或迁移依照规划建设的通信管道、杆路、基站、铁塔、机房等网络基础设施,遇有城区改造等特殊情况必须改动或迁移的,要事先征得设施产权人同意,并提供替代路由、站址,所产生的迁改费用由提出改动或迁移要求的单位承担,依照建设成本给予合理补偿。

    早在20149月﹐河南省人民政府就发布了《河南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5)(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14111起施行。《办法》规定:“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非法强制拆除﹑擅自改动或者迁移通信基础设施。因城乡规划建设﹑城区改造等情况确需改动或者迁移的,应当事先征得该通信基础设施产权人同意,由提出改动或者迁移要求的单位承担改动或者迁移所需费用,并依法给予补偿。”同时﹐《办法》就公安﹑工商﹑商务等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及时查处破坏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危害通信基础设施安全、收购废旧通信基础设施等行为作出具体规定。

    20159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城市通信基础设施规划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将通信基础设施规划有关内容列入土地出让规划设计条件中。建设单位应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同步规划建设用地红线内的通信管道、设备间和楼内通信暗管,预留基站设备机房和天线位置。《通知》还要求各地城乡规划和通信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相关企业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协调,全力做好通信基础设施的规划工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相关规划的公开公示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全力解决当前通信基础设施规划存在的问题,依法保障通信基础设施的规范建设和安全运行,营造良好的通信基础设施环境。(李文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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