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日报数字报

2015年12月08星期二
国内统一刊号:CN41-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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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是医治“有偿补课”的良方

发布时间:2015-12-08 09:03:19  

黄春景

近日,陕西省出台规定,对在课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课上不讲课后讲并收取补课费的教师重点进行查办。对查实有在职教师参与有偿补课行为的学校,要追究学校主要领导责任,一律停职检查,情节严重者,调离校长岗位。(见1115《华商报》)

近年来,有偿补课“屡禁不止”,主要源于禁令没有被严格执行,陷入“一阵风”式监管盲区,使得有偿补课“春风吹又生”。今年76日,教育部印发了《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重申禁止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行为。然而,光靠一纸禁令恐怕难以医治“有偿补课”顽疾。

教师之所以敢肆无忌惮地进行有偿补课,除了利益诱惑因素,关键在于任何人不需要为此承担连带责任。如今,陕西省祭出“教师有偿补课、校领导一律停职”这把利剑,这样的“连带责任”看似有些极端,却是很有必要的。在一些地方,教师常常把一些有偿补课强加给学生,而学生为了自身利益考虑,不得不违心接受这样那样的有偿补课。将有偿补课和校领导担责“捆绑”在一起,很有必要。

眼下,教师进行有偿补课不外乎两种情况:一是教师想用课余时间为学生补课,以此提高学生的成绩,顺便获得应有的劳动报酬;二是以家教作为自己的第二职业,赚取外快。但不论是出于怎样的动机,长此以往,这种“有偿补课”对学生、对家庭、对社会都会产生不良影响。教师工作的性质是教书育人,起表率作用,但是“有偿补课”行为恰恰玷污了“师德”。

在美国,针对教师有偿补课,各州在司法判例中均有严格规定,中小学教师业余时间不能从事有偿家教,所以,无论雇佣合同有没有明确规定禁止有偿补课,如果教师在外工作或兼职,都将面临被解聘或不续聘的处理。而在国内,有多少教师因为“有偿补课”而被处分的?即便被处分,也仅是停留于处罚涉事教师,学校主要领导压根就不用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过于仁慈的处分,根本起不到震慑和警示作用。

“有偿补课”背后有着“利益共同体”。很多时候,因为“互惠互利”,校领导对“有偿补课”往往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很大程度上纵容了“有偿补课”行为。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既然要承担“连带责任”,在有偿补课问题上,效仿此法又有何不可。有数据显示,有偿补课问题连续多年高居信访首位,由此观之,向有偿补课“亮剑”很有必要。将“连带责任”凌驾于“有偿补课”之上,这条“高压线”不论是对于教师还是对于校领导,碰了必触电,不再单单是教师个人的事情了。尤其在当前单靠禁令施压的大环境下,“连带责任”不啻为医治“有偿补课”的良方妙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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