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快速路应中央分隔,控制出入口间距及形式,应实现交通连续通行,单向设置不应少于两条车道,并应设有配套的交通安全与管理设施。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
主干路应连接城市各主要分区,应以交通功能为主。主干路两侧不宜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
次干路应与主干路结合组成干路网,应以集散交通的功能为主,兼有服务功能。
支路宜与次干路和居住区、工业区、交通设施等内部道路相连接,解决局部地区交通,应以服务功能为主。
第四十七条 支路网密度应与地块开发强度相匹配,并符合城市道路专项规划。
道路横断面布置应体现公交优先原则,有条件的道路宜设置公交专用车道。新建和改建主、次干路应设置港湾式公共交通停靠站。立交控制范围内除建设城市基础设施以外应进行绿化。
第四十八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需进行交通影响分析,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需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需要进行交通影响分析的范围
1.新增、调整或改建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铁路客货站场、公路客货站场、客货运码头、公共汽车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大型加油站、公交枢纽、大型城市交通设施等。
2.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容积率大于2.8的居住类项目,容积率大于4.0的商业开发项目。
3.其他对城市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建设项目。
(二)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范围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建设项目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分析:
1.建筑规模超过3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如商场、市场、物流中心、体育馆(场)、影剧院、展览馆、会议中心、旅馆餐饮、医院、学校等以及超过8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
2.其他对城市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二节 交叉口
第四十九条 道路交叉口必须根据交通组织、交通流特征及相交道路断面形式等进行渠化规划设计;近期无法进行渠化的应控制交叉口用地。
第五十条 城市立体交通应按下列要求设置:
1.高速公路与城市各级道路交叉时,必须采用立体交叉。
2.快速路与快速路交叉,必须采用立体交叉; 快速路与主干路交叉,应采用立体交叉。
3.进入主干路与主干路交叉口现有交通量超过4000pcu/h~6000pcu/h,相交道路为四车道以上时,且对平面交叉口采取改善措施、调整交通组织均难以收效时,可设置立体交叉,并妥善解决设置立体交叉后对邻近平面交叉口的影响。
4.两条主干道交叉或主干路与其他道路交叉,当地形适宜修建立体交叉,经技术经济分析比较确为合理时,可设置立体交叉。(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