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日报数字报

2015年11月24星期二
国内统一刊号:CN41-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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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哄抢要用法律说话

发布时间:2015-11-24 08:40:44  

胡殿文

       公路上发生车祸后,货物散落一地,临路的村民一哄而上进行哄抢,这样的事情经常发生,不仅抢苹果、橘子,也抢葡萄、鸡蛋,货品不论贵贱,一切有价值的东西都被村民们趁火打劫了。

    公路车祸原本是一场不幸灾难,按理说,住在公路边那些淳朴的乡亲们大力救援才是,但现实却是,车祸背后有救援,而集体哄抢也屡见不鲜。当然用哄抢这个词而不是用抢劫来形容,媒体的价值认同感是:不愿意将农民淳朴的形象与犯罪联系起来,哄抢的性质总归有法不责众的意味,试图以此淡化村民们的丑陋形象。

    遭遇车祸者是不幸的,而哄抢让当事人更是雪上加霜。那些参与哄抢的农民们,再次暴露出一种集体无意识和法律的缺位,至少从中看到那些哄抢者缺乏对法律和社会公德基本的敬畏。不过媒体总喜欢用哄抢一词来掩饰那些贪婪无耻的抢劫者。所以,这种公然的抢劫某种程度上可以得到容忍,或者充其量说人心不古,法不责!货主面对强势哭天抢地,警察因兵力不足而无可奈何,旁观者也只有欲言又止、欲哭无泪了。这里,作为底线的法律——道德和良心成了可望而不可及的奢侈品。有人说,哄抢可能源于贫困,但富裕的农民一样去哄抢。山东省荣乌高速滨州沾化区段,一辆禽类运输车倾翻,数万只小黄鸡散落在地,附近村民闻讯,纷纷前来抓小鸡,不少人还开着三轮车,整车装回。山东半岛应该算富庶地区,但靠路哄抢依然发生。俗话说“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在这里理论是灰色的。

    货车翻车不施救反而抢劫,说再多的理由都站不住脚。当翻车遭到哄抢货物的丑恶事件屡次进入公众视野的时候,人们应该反思。在道德无法约束的时候,法律需要站出来说话,因为这就是公然打劫,不能因为抢劫者是村民集体就祭出法不责众的陈词滥调。《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哄抢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刑法》第268条规定,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群体性哄抢事件屡屡发生,为著名的破窗效应理论提供了新的佐证:此理论认为环境中的不良现象如果被放任存在,会诱使人们仿效,甚至变本加厉。一个房子如果窗户破了,没有人去修补,隔不久,其他的窗户也会莫名其妙地被人打破;一个很干净的地方,人们不好意思丢垃圾,但是一旦地上有垃圾出现之后,人就会毫不犹豫地抛,丝毫不觉羞愧。

    平心而论,经济无论多么落后,人无论多穷,都不至于到了靠疯抢来果腹的地步。很多年来,不以为抢、反以为捡的论调,客观上帮了道德与法治进化的倒忙。面对警察出动都不能心生怯意,这些农民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与法治社会对人们素养的要求已经完全不在一个节拍上了。由是思之,改造哄抢者的丑行,需要现代法治理念的普及到位、法治的惩戒到位,还需要我们这些农民后代,有勇气将父辈心灵深处的疮疤揭出来,亮一亮,这需要勇气,更需要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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